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高某某,曾用名高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3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曲阜市人,住山东省曲阜市**街道**村**巷**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宁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宁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盗窃罪
1.2013年9月15日,被告人高某某伙同他人采用破锁等方式进入位于宁阳县**乡**村的宋某某家中,盗窃白酒、啤酒、饮料等物品一宗。
2.2013年6月1日,被告人高某某伙同他人采用跳墙入院、破锁等方式进入位于宁阳县乡**村的王某家中,盗窃两辆电动车。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3年3月5日,宁阳县**乡**村孔某某家中被盗衣柜(三组)等物品一宗;2013年11月5日,宁阳县**乡**村曹某家中被盗创维彩电等物品一宗;2014年12月16日,宁阳县**乡**村**庙张某某家中被盗海尔牌冰箱等物品一宗。被告人高某某明知以上物品系他人盗窃所得,仍然予以收购、窝藏。2019年10月25日,宁阳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高某某的家中、养鸡棚内搜查出以上被盗物品并返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衣柜价格为1720元,创维彩电价格为3610元,海尔牌冰箱价格为18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衣柜、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电动车、摩托车等被盗物品;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被盗物品购买票据、返还物品清单、DNA数据库比中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孔某某、朱某某、毛某某、贾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王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宁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泰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等;7.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召岭
万欣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宁阳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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