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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19〕22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 197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202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大同市******号楼*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5日被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5年3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7日晚,被告人高某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小区8号楼2单元,采取使用钥匙开锁的方式,将失主岳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玫瑰金色色富士达牌电动车(价值139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及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军

2019年12月 5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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