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63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历城区七里**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邑县**村**组**号)。因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于2015年4月16日被山东省平邑县交警大队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于2018年10月3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盗窃,于2018年11月2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五次盗窃电动车电瓶共计八组,价值共计1351.5元。具体如下:
1.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高某某来到济南市历城区**楼**路**号**宿舍车棚,盗窃杨某某电动车上的阿米尼牌电瓶一组,盗窃杜某某新日电动车上的电瓶一组(无法鉴定)。经物价部门鉴定,杨某某被盗阿米尼牌电瓶价值263元。案发后,杨某某被盗电瓶已追回并发还。
2.2020年3月10日左右,被告人高某某在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号“我爱记歌词”KTV旁,盗窃刘某某斯波兹曼电动车上的电瓶一组(无法鉴定)。
3.2020年3、4月份,被告人高某某来到济南市历城区**路**号院车棚,盗窃隗某某电动车上的电瓶一组(无法鉴定),盗窃董某某电动车上的天能牌电瓶一组。经物价部门鉴定,董某某被盗的天能牌电瓶价值292元。案发后,董某某被盗电瓶已追回并发还。
4.2020年3月,被告人高某某来到济南市历城区海蔚大厦东门停车场,盗窃于某某电动车上的天能牌电瓶一组。经物价部门鉴定,于某某被盗的天能牌电瓶价值244元。案发后,于某某被盗电瓶已追回并发还。
5.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高某某来到济南市高新区**广场西北角,盗窃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上的天能牌电瓶一组及电动三轮车上的雅迪电瓶一组,准备离开时被群众抓获并移交公安机关。经物价部门鉴定,天能牌电瓶价值500元,雅迪电动车电瓶52.5元。案发后,该两组被盗电瓶已追回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现场指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方超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275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随案光盘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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