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41994********,汉族,中专文化,打工,住山东省平阴县**镇**村**号。2019年8月18日因盗窃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3月9日因盗窃被济南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第四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本市槐荫区粟山路“**网吧”上网时,趁失主姚某某睡觉之机,秘密窃取姚某某的华为手机一部,后将该手机卖给他人。
2019年9月28日上午,被告人高某某在本市槐荫区清河南路**烧烤店门口,秘密窃取失主张某某未上锁的邦德牌电动车一辆,后将该电动车卖给他人。
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高某某在本市槐荫区粟山路**焊接服务中心门口,秘密窃取失主李某甲未上锁的阿米尼牌电动车一辆,后将该电动车卖给他人。
2020年3月9日,被告人高某某在本市天桥区山东通讯城西门辅路,秘密窃取失主李某乙的富士牌电动车一辆,被他人发现后并报警。(详见附表)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盗窃的华为手机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失主姚某某。2020年3月9日,被告人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高某某部分犯罪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珊珊
检察官助理:张燕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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