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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20〕479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18119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庄**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9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带儿子至章丘区**花园**号楼**单元**室探望朋友孟某某,趁孟某某带儿子下楼玩耍之机,高某某从孟某某卧室内盗走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镯一个、黄金戒指一个、黄金小老鼠造型手链一条、带有三颗黄色小珠珠的石榴石手链一条,并于当日6时许将4件首饰(黄金戒指除外)销赃得款28410元。经鉴定,该宗黄金首饰价值39363元。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全部退赃退赔。

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高某某经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民警电话传唤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被告人高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初犯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静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1556410****)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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