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盗窃案)_平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5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村,因涉嫌盗窃罪,经平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2日被告人高某某在**村卫生院附近的邢临公路路边捡到被害人刘某某的一部VIVO牌手机,后试开该手机的开机、微信支付密码,将手机中的2400元钱以微信红包的形式,分12次每次200元转移至自己的微信账户内。案发后,高某某退赔退赃,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高某某指认微信转账记录的照片、被害人刘某某提供的微信转账明细截图、高某某、刘某某的微信账户主体查询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军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