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19〕104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8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集县**镇**村**号。2014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9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被告人高某某去到广州市荔湾区**巷**号**楼,盗窃得被害人梁某成放置于上址梳妆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1500元、梳妆台下面的中亿牌保险柜1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51元)以及该保险柜内的现金人民币19000元、港币1800元和金首饰、玉石、钻石戒指等物品1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纸箱照片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收款收据等书证;
3.被害人梁某成的陈述;
4.证人梁某佳的证言;
5.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勘验、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小妹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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