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一部刑诉〔2020〕Z10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83********,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紫金县人,住紫金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紫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紫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将该案退回紫金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7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高某某趁在被害人董某某家打扫卫生之机,先后两次盗窃被害人位于紫金县**镇**花园**房的黄金首饰共13件。经确认,被盗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197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
2.证人陈某某、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巩才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紫金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四张、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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