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51970********,汉族,出生地为湖南省江永县,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湖南省江永县**镇**街**组。1995年12月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2007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2011年8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3年6月27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5月25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6月17日刑满释放。2018年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高某某去至本市越秀区**医院**楼**科,乘四周无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开走廊上的铁皮柜,将该院医生张某某放在铁皮柜内的挎包1个、华为牌FreeBuds2无线蓝牙耳机1副(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35元)、人民币530元等物品盗走,后携赃逃离现场。
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高某某去至本市越秀区**医院**科诊室,乘医生外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开诊室内铁皮柜,将该院医生欧某某放在铁皮柜内的黑色GUCCI牌单肩包1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690元)、人民币450元等物品盗走,后携赃逃离现场。
2019年12月1日,公安人员在本市荔湾区**路**号附近人行道处将被告人高某某抓获归案,并从其身上缴获赃款人民币21元。案发后,上述挎包、单肩包经群众找回,其中挎包及赃款人民币21元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张某某,单肩包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欧某某。
综上,被告人高某某共实施了两次盗窃,盗窃金额合计人民币144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单肩包等物证(照片)。
2、《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申某某、邹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欧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勘验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高某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佳
2020年3月27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6张。
3、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讯问笔录及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4、缴获作案工具黑色塑料袋6个、黄色塑料片2张、螺丝批1把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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