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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盗窃案)_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一部刑诉〔2020〕537号

               

被告人高某某,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安徽省凤台县,住安徽省凤台县岳**镇**村**队**号。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10月间,被告人高某某至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先后3次盗窃他人财物,物品价值人民币960元。分述如下:

1.2020年9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高某某至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路**电动车厂宿舍楼下,窃得被害人邹某某的电动车1辆,物品价值人民币295元。

2.2020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至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西路**广告店门口,窃得被害人王某某的电动车1辆,物品价值人民币325元。

3.2020年10月14日晚,被告人高某某至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电动车厂,窃得被害人齐某某的电动车2辆,物品价值人民币340元。

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物证照片;

2.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邹某某、王某某、齐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无锡市锡山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摄影照片;

8.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东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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