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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盗窃案)_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公诉刑诉〔2020〕53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5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临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20年1月8日止)。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批准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至31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为满足性刺激,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在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路**号盗窃作案3次,窃得被害人晾晒的文胸、内裤等物物品共计19件。具体如下:

1.2019年12月27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在锦城街道**路**号,窃得被害人刘某某妻子晾晒在2楼楼梯口公共晾晒处的内裤4条、胸罩2个,窃得被害人邵某某晾晒在4楼楼梯口公共晾晒处的内裤7条、胸罩2个。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19年12月29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在锦城街道**路**号,窃得被害人费某某晾晒在2楼楼梯口公共晾晒处的内裤1条、胸罩1个,窃得被害人梁某某晾晒在3楼楼梯口公共晾晒处的胸罩1个。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2019年12月31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在锦城街道**路**号,窃得被害人邵某某晾晒在4楼楼梯口公共晾晒处的棉毛裤1条。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等;

3.被害人邵某某、梁某某、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勘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及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浩军

                                      郑  琼

                        二○二○年四月九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临安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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