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71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启东市,身份证号码3206811991********,汉族,中专文化,系江苏省启东市**电子厂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苏启东市**镇**村**号楼**室。被告人高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6年4月17日释放。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在本市秦淮区**路**号**网咖工作时,趁被害人彭某某不备之机,多次从被害人彭某某放在吧台的背包内盗窃现金,共计人民币2000余元。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退赔被害人彭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田英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7512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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