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句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3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句容市**镇**街**家园**幢**室(户籍地句容市**镇**自然村**号)。被告人高某某曾因盗窃,于2016年5月8日被句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日至3月17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先后四次在句容市**镇**街**养生馆,趁无人之机,采用推门、竹竿钩钓的手段,盗窃店内文胸、内裤等衣物共计12件,共计价值人民币564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3日晚,被告人高某某在上述地点盗窃黑色文胸2件、黑色女士内裤2条(其中1条未核价)、紫色女士内裤1条、黑色、粉色女士背心各1件,共计价值人民币268元。
2.2020年3月7日晚,被告人高某某在上述地点盗窃粉色文胸1件、粉色女士内裤1条,共计价值人民币89元。
3.2020年3月8日晚,被告人高某某在上述地点盗窃灰色文胸1件,价值人民币74元。
4.2020年3月17日晚,被告人高某某在上述地点盗窃黑色文胸1件、粉色文胸1件,共计价值人民币133元。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高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79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由句容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由句容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6.由句容市公安局提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美菊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913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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