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广检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21996********,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快递员,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小区**幢**室(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高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8月4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与盛某某(已死亡)自2019年11月初至2019年12月7日在扬州市广陵区**镇多个拆迁工地多次盗窃电线杆内的钢筋和电线杆上的角铁,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初至2019年11月25日左右,被告人高某某与盛某某在扬州市广陵区**镇**幼儿园对面的拆迁工地上,多次盗窃电线杆内的钢筋和电线杆上的角铁;
2.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高某某与盛某某在扬州市广陵区**村附近拆迁工地上,将部分电线杆内的钢筋和电线杆上的角铁盗走;
3.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高某某与盛某某在扬州市广陵区**镇邮局北侧拆迁工地上,盗窃了电线杆上的数块角铁,后二人至扬州市广陵区龙泉路和迎春路交界附近准备盗窃变压器上的角铁时,盛某某触电身亡。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出具的被告人高某某的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何某某、唐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与盛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国玉
检察官助理:杨阳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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