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467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2000********,汉族,高中文化,微商客服,住沛县**小区一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下午,被告人高某某在沛县张寨镇唐楼村张某甲家,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盗得张某甲放在电脑桌抽屉内的黄金手链1个(价值人民币5854元)、金佛吊坠1个(价值人民币2076元),合计价值人民币7930元。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史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沛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物品的价格鉴定意见;
6.现场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玲
检察官助理:王春影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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