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1********,汉族,大专文化,涟水县**镇**小学教师,中共党员,住涟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高某某盗窃被害人黄某某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卡号:62170012900********)、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2张,卡号:62284819725********、62283602********)、被害人殷某某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卡号:6217001290********)中资金,合计人民币294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信用卡资金流水打印单、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殷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盗窃他人信用卡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祥林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涟水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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