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49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821994********,汉族,初中文化,快递公司装卸工,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城东**小区**栋**室。被告人高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8日被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至淮安区镇淮楼东路一巷子内,采用钥匙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此处的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05元。
被告人高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某基本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淮安市淮安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笔录;
6.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制作的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董正
检察官助理 栾雪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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