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上犹县,公民身份号码36072419**********,汉族,初中文化,家住上犹县**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上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于2019年4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9日被上犹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以来,被告人高某某多次在上犹县黄埠镇、东山镇实施盗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窜至黄埠镇工业园南区江西省****有限公司员工宿舍207室内(未锁门),盗得被害人阳某某挎包内的现金420余元;2019年9月10日中午,被告人高某某再次窜至阳某某宿舍内,盗得阳某某一张银行卡和一张身份证。
2、2019年9月15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上犹县东山镇**花园小区内,见被害人陈某某停在路边的银色轻骑凯剑牌踏板摩托车未锁,遂将该摩托车推走并更换了车锁供自己使用。经上犹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1000元。
3、2019年9月24日下午、10月7日晚19时许至10月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窜至黄埠镇金山北大道上犹县****学校学生宿舍楼,在善贤楼、善尚楼共计12个未锁的寝室内,盗窃廖某等24位同学的现金共计1678元。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高某某在赣州市章贡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价格认定书;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明祥
2020年2月13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上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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