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高XX,男,1969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69XXXXXXXX,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陈固镇,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封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因涉嫌盗窃犯罪,2019年9月27日从河南省焦南监狱押回封丘县看守所羁押。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陈固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XX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高X玲、赵X琴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初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高XX到封丘县陈固镇后李湾村,趁被害人高X玲家中无人之际,进入高X玲家中盗窃。
2018年7、8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高XX到封丘县陈固镇闫村,趁被害人赵X琴家中无人之际,跳墙进入赵X琴家,从北屋内盗窃银手镯一个,零钱一二百元。
被告人对封丘县陈固镇闫村盗窃事实作有罪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XX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非党非公职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高X玲、赵X琴的陈述;
3.被告人高XX的供述和辩解;
4.封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为2019年法院刑事判决的漏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高XX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对本案建议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后建议判处被告人高XX有期徒刑2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又潮
代检察员:王瑾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高XX现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换押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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