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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19〕448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67********,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尉氏县**乡**村**组,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高某某窜至长葛市**办**村被害人魏某某家中,趁其家人不备进入院内盗窃被害人魏某某的一辆黑色骑式电动车。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某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魏某某陈述; 

3、辨认笔录;

4、视听资料;  

5、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华领

0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长葛市**村家中;

2.全部案卷及证明材料;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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