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浚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9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伙同郭某某(另案处理)在浚县浚州大道建设银行门口,盗窃一辆蓝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220元;
2.2020年2月29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伙同郭某某在浚县人民医院对面农商银行门口,盗窃一辆黄色澳柯玛牌两轮电动车。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220元;
案发后该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
3.2020年2月29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伙同郭某某在浚县新华路新华御都城小区南50米,盗窃一辆黑色名韵牌两轮电动车。经鉴定,名韵牌两轮电动车价值550元;
案发后该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
4.2020年2月29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伙同郭某某在浚县人民医院东门口,盗窃一辆玫瑰金色五星黑马牌两轮电动车。经鉴定,五星黑马牌两轮电动车价值500元。
案发后该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车辆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朱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5.同案犯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鉴定意见;8.提取、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伙同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保军
赵莉婷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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