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99********,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村**小组**号,住原籍。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12月2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被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9日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与同伙“阿某某”(在逃)在三亚市天涯区**小学后面出租屋,盗窃了被害人胡某某一辆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88元)。同日16时30分许,同村的李某某在高某某家发现该电动车系亲友胡某某所有后,在将该电动车骑去归还被害人的路上,被民警拦停扣押。同日18时许,高某某在三亚市天涯区**村委会**小组家中被民警抓获。案发后,盗赃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书、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及发还清单、违法犯罪情况说明、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陈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延军
检察官助理:龚宏海
2020年1月14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亚市天涯区**村**小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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