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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盗窃案)_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519********,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址:淮南市八公山区****2012年9月因盗窃罪被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6月因盗窃罪被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12月因盗窃罪被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1月因盗窃罪被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8月因盗窃罪被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8月因盗窃罪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6月因盗窃罪被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2月因盗窃罪被新庄孜派出所行政拘留14日;2020年2月因盗窃被北大坝派出所行政拘留14日;2020年4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9日,被告人高某某来到淮南市八公山区****宾馆通过钻玻璃门缝进入宾馆,在吧台内实施盗窃时(未遂)被群众发现报警,当场被八公山区分局新庄孜派出所民警抓获,并被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

2.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高某某来到凤台县城关镇****维修部,破坏门把手后进入店内盗窃现金635元,后被凤台县北大坝派出所抓获,并被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

3.2020年4月1日9时许,被告人高某某来到田家庵区舜耕西路****店,通过钻玻璃门缝进入店内盗窃**手机一部,后在逃离时被店主贾某某发现报警,被告人高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同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监视居住。该手机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为5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贾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证结论书壹份;

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继双

2020年7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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