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公诉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61994********,仡佬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住贵州省清镇市**市场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2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花溪区看守所。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窜至贵阳市花溪区麦坪镇桃子凹人民大道K4+430右幅187号路灯杆处,用石头将贵州**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贵安新区天河潭道路项目部手井孔砸开,将该项目部预埋于地下管道内的30米型号为YJV-4*50的天星电缆线抽出,并用随手携带的美工刀将抽出的电缆线剥皮以后,将电缆线装进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后备箱内后巡逻民警发现后当场抓获。作案工具二轮摩托车一辆及美工刀一把被当场收缴,被盗电缆线被当场收缴后发还被盗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搜查、扣押及发还材料,报案材料;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涉案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鹏程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花溪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