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592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21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甘肃省武都区人,住重庆市江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期**栋**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相约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街道办事处英利大融城君仪美容美发店做按摩护理,高某某趁王某某不备将其包内钥匙盗走,乘车前往王某某居住的重庆市李家沱街道办事处**小区**栋**号家中,将其主卧室内项链9根、手镯3只、手链2串、手串1串、耳钉5只、戒指8只等金银首饰盗走,并乘车返回君仪美容美发店,后趁王某某不备将钥匙放回其包内。同日21时许高某某将所盗窃的物品藏匿于其住处。案发后,高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退赔赃物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经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书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5398元。
2020年10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其居住的重庆市江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期**栋**号被民警抓获归案,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项链、戒指等金银首饰照片,粉色毛衣等衣物照片的物证;
2.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清单、谅解书、手机通话记录截图、微信账号及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搜查、辨认现场、清点等笔录;
6.案发现场附近监控视频及视频截图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539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盗窃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 诚
检察官助理 赵昌光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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