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12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2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信丰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系男女朋友,被告人高某某经被害人李某某允许后登录李某某的支付宝并约定好被告人高某某使用李某某的支付宝支付打车等费用时须事先沟通。2019年11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使用被害人李某某支付宝的借呗功能,借出一笔人民币1500元的款项并将该款项转入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当日19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使用被害人李某某支付宝的花呗功能,通过支付便利店老板吕某某手续费40元,共套现人民币2040元。
2019年11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再次使用被害人李某某支付宝的花呗功能,通过支付便利店老板吕某某手续费20元,共套现人民币1020元。当日14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使用被害人李某某支付宝的备用金功能提取一笔人民币515元的款项并转入自己的支付宝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高某某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被告人吕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告人高某某银行流水清单、被害人李某某支付宝花呗、借呗、备用金、收支详情的页面截图、证人吕某某向被告人高某某微信转账的页面截图;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吕某某的证言;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卓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量刑建议书。
3.涉案赃款未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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