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3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乡**街**号,现住北京市大兴区**巷**号院**单元**。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被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4日至4月28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8日至5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至2020年1月15日间,被告人高某某在本市东城区**街**号**宾馆锅炉房内,指使其雇佣的锅炉工张某甲(另案处理),利用夜间时段检查较少之机,通过在锅炉燃气表下方悬挂磁铁以减慢燃气表运转速度方式盗窃燃气。
2020年1月15日22时许,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持续进行燃气用量监测发现数据异常并进行现场检查后报警,民警接报案后将被告人高某某及张某甲(另案处理)查获。经核算及价格评估,高某某等人盗窃燃气36681.14立方米,价格为人民币100873.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在案扣押的磁铁、铁丝、手套等;2.书证:锅炉供热运行委托合同、锅炉房天然气计量记录表、《关于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通知》、扣押清单、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3.证人证言:其他涉案人员张某甲的供述、证人张某乙、陈某某、张某丙等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评估结论书、高某某手机鉴定等;6.勘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7.其他证据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工作记录、报案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燃气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冯 莹
检察官助理:董旭源
2020年6月23日
附注: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七册、价格评估结论书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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