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582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8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深州市**镇**路**号,曾因盗窃,于2012年6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于2020年7月19日、7月21日、7月27日,先后三次在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园**门**内,盗窃食品、生活用品等商品,并于2020年7月27日被查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具有如实供述,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明理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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