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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等三人抢劫案)(公开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8〕354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段**号。2017年9月1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逮捕。

被告人高某乙,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村**段**栋**单元**号。2017年8月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1月3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段**号。2017年12月1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高某乙、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将被害人雷某某骗到秦皇岛。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李某某、高某甲的两个兄弟(身份未确定)及岳某某(已判决)等人,采用殴打、威胁、恐吓、限制被害人雷某某人身自由方式,强行向雷婧借款,并将被害人雷 打伤。 

2017年4月20日1时许,被告人高某甲、王某某(在逃)在秦皇岛市海港区麒乐楼烧烤门口遇到被害人姬某某,高某甲因对姬某某向其女朋友高某乙索要借款一事不满,被告人高某甲、王某某(在逃)将被害人姬某某强行带走,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将被害人姬某某打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岳某某、杨某某、孙某某、高某丙、刘某某、黄某某、房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雷某某、姬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人身损伤检验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李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并进行殴打、恐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长田

2018年6月14日

附:1.被告人高某甲、李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被告人高某乙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2.随送本案侦查卷宗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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