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258号
被告人高某某,外号“二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长丰县**镇**路**私房菜(户籍地址:长丰县**镇**社居委**路**号)。被告人高某某于2015年3月11日因吸毒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12日;于2017年3月31日因吸毒被长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于2018年11月2日因吸毒被长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长丰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于2015年10月31日因赌博被长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小学文化,无业,现住长丰县**镇**社区**巷**室(户籍地址:长丰县**镇**社居委**组)。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3月25日因赌博被长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319**********,汉族,安徽省肥西县人,大专文化,务工,现住长丰县**镇**社区**小区**幢**室(户籍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号集体户)。被告人蔡某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4日被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长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张某某、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高某某和其父亲蒯某某(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长丰县**镇**路**私房菜地下室开设赌场,组织人员通过推牌九进行赌博。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在赌场中负责看堆。被告人蔡某某在赌场门口负责望风。
2018年12月20日晚上21时许,长丰县公安局双墩派出所、治安大队民警联合查获该赌场。经侦查人员检查,现场查获参赌人员以及赌场组织者高某某、陈某某、张某某、蔡某某等37人,牌九一副,赌资875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长丰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图、现场照片,归案经过,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表,户籍信息等;2.证人何某某、叶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张某某、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供他人赌博的场所,组织人员参与赌博,从中抽水获利;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蔡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直接帮助,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蔡某某为赌场提供帮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与本罪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春平
2019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现押于长丰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被告人蔡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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