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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凤县人民检察院

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公诉刑诉〔2019〕4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021980********,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凤县***镇**路*号,现住凤县***镇***公寓****室,原任**。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凤县看守所。

被告人曹某甲,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301981********,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凤县***镇**村*组***号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凤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301980********,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滨看守所。

被告人金某某,绰号**,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71988********,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镇**村**组,现住***镇**路廉租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凤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6日被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滨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301992********,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凤县***镇**村*组***号,现住凤县***镇*****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8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凤县看守所.

被告人聂某某,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301971********,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凤县**镇**村*组***号,现住宝鸡市金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依法逮捕,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301973********,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凤县***镇**路*号*幢*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康某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301976********,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凤县**镇**村*组**号,现住凤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日被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鲁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30198701******,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凤县**镇***村*组***号,现住凤县双石铺镇**区*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日被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安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301988********,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凤县**镇**村*组**号,现住凤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7日被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301993********,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凤县***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301993********,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凤县***镇***村*组***号。2016年4月1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301993********,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凤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汉族,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301958********,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凤县**镇**街*号副***号,现住凤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谈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301970********,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凤县***镇**村*组**号,现住凤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海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301970********,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凤县***镇**村*组*号,现住凤县***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30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凤县***镇**路***号*幢*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301977********初中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某,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301971********,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凤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朱某某、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曹某甲、聂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办案期限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2月13日,凤县公安局一次补查重报时,对被告人鲁某某、张某甲、康某某、刘某甲、陈某甲、安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谈某某、姚某某、吴某某、海某某、胡某甲以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2年以来,被告人高某某、曹某甲、黄某甲、聂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谈某某、吴某某、胡某甲、海某某、朱某某、康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凤县、太白县境内多次开设赌场,召集凤县、太白县赌客以“扎豹子”、“扎金花”、“推锅”的形式聚众赌博。被告人金某某、鲁某某、康某某、朱某某、刘某甲、陈某甲、安某某、姚某某等人在赌场经营其间负责放账、放风、抽水、联系场地、接送赌客等。被告人高某某为索取赌债、高利贷,纠集金某某、朱某某、刘某甲、陈某甲、张某甲,对被害人实施辱骂、跟从、滋扰等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影响恶劣,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

(一)开设赌场罪

1、双石铺地区开设赌场

(1)2013年11月初,被告人高某某、黄某甲、王某甲、王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在黄某甲*****租住屋、王某乙开设的棋牌室、凤城大厦、黄金大厦、朱某某家等地开设赌场。四被告人各出资2万元用于放账,黄某甲、王某甲、王某乙负责提供场地、招揽赌客等,高某某安排金某某放账,黄某乙(另案处理)抽水,朱某某、张某甲、刘某甲、陈某甲等人负责看场子、放风。期间,共抽头渔利64500元,其中高某某、黄某甲、王某甲各获利20000元,王某乙获利4500元。

(2)2015年11月,被告人黄某甲、王某甲、胡某甲合伙在**大厦**楼黄某甲家中开设赌场5、6场,三人各出资1万元用于放账,黄某甲负责提供场地、联系参赌人员、抽水并参与赌博,胡某甲负责赌场放账,王某甲负责在赌场搞服务。其间,共抽水2万余元,三人将抽水的钱全部用于赌场放账,最后赌场放账未收回,三人也未分出资款及抽水钱,胡某甲退出合伙。

(3)2015年11月,被告人黄某甲、王某甲、海某某合伙在**大厦**楼黄某甲家中开设赌场5、6场,三人各出资1万元用于放账,黄某甲、海某某负责联系赌客并参赌、抽水,王某甲负责用出资款在赌场放账、抽水。期间,共抽水2.3万元,三人将抽水钱全部用于赌场放账。最后赌场放账未收回,三人也未分出资款及抽水钱。

2、留凤关地区开设赌场

(4)2014年9月19日至9月23日,被告人高某某、曹某甲、吴某某、闫某某(另案处理)合伙在曹某甲家、闫某某家、李某甲家、陈某乙家、张某甲家开设赌场5场次。其间,高某某、曹某甲各出资5万元用于放账,闫某某、吴某某各占股10%并负责联系场地和参赌人员,金某某、黄某乙、朱某某、姚某某负责放账、抽水、放风。其间,抽头渔利共计24300元,其中吴某某非法获利3000元,闫某某非法获利1500元。

(5)2014年9月24至10月27日,闫某某、吴某某退出合伙后,被告人高某某、曹某甲各追加出资2万元用于赌场放账,先后在闫某某家、曹某甲家、李某甲家、陈某乙家、张某甲家开设赌场31场次,抽头渔利共计587300元。其间,金某某放账,黄某乙抽水,朱某某、陈某甲、刘某甲等人放风。

(6)2014年11月11日至11月20日,被告人高某某、曹某甲、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陈某乙家开设赌场8次,其间高某某、曹某甲各出资5万元,谈某某出资3万元用于赌场放账,金某某、黄某乙(另案处理)、朱某某、张某甲、姚某某等人负责放账、抽水、放风。抽头渔利共计79000元,谈某某获利24900元。

2014年9月至11月,高某某、曹某甲在留凤关镇开设赌场期间每人抽头渔利分红107425元,赌场放账收取利息58500元,姚某某非法获利3000元。

3、坪坎、平木、靖口地区开设赌场

(7)2012年冬季,被告人高某某、李某乙(另案处理)、康某某、鲁某某、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凤县双石铺镇、河口镇岩湾村、平木镇杨家河村、东庄村、太白县靖口镇石沟村、大地岭等地开设赌场,其间高某某出资10万,李某乙出资10万,黄某甲出资5万,康某某出资3万,鲁某某出资1万元用于放账,康某某、鲁某某负责放账,黄某甲参加3场次后退出,康某某、鲁某某参加8场次后退出,鲁某某、康某某非法获利各2100元,黄某甲非法获利6000元。

(8)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高某某、李某乙、陈某丙(另案处理)、王某丙(另案处理)、刘某乙(另案处理)、刘某丙(另案处理)、李某丙(另案处理)、刘某丁(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在太白县靖口镇张某乙家、胡某乙家,谭某甲家、刘某戊家以及凤县平木镇谭某乙家、李某丁家、杨某甲家、蔺某某家等地开设赌场。其间高某某、陈某丙负责组织赌场及分工,刘某乙、曹某乙(另案处理)、刘某己(另案处理)、康某某、鲁某某、金某某放账,陈某丁(另案处理)抽水,万某某(另案处理)、徐某某(另案处理)接送参赌人员,朱某某、黄某乙(另案处理)、张某甲等人放风。抽水分红除费用及参赌人员、雇佣人员发放报酬外,剩余按照陈某丙40%,高某某30%,李某乙10%,王某丙、刘某乙、李某乙、刘某丁各占5%比例分红。共抽头渔利30余万元,其中高某某非法获利10万余元。

(9)2013年冬,被告人高某某、黄某甲、王某甲、聂某某、王某丙(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朱某某家、黄某甲家、蔺某某家、赵某某家、胡某乙家、张某乙家等地开设赌场,刘某乙(另案处理)、金某某等人负责放账,徐某某(另案处理)接送赌客,黄某乙(另案处理)、朱某某、张某甲等人放哨。期间,高某某非法获利50000元,王某甲非法获利15000元,聂某某非法获利28000元,金某某非法获利2000元。

(10)2017年9月,被告人康某某在坪坎镇唐双琴家、唐某某家、王丁家开设赌场5场次,非法获利3万余元

(11)2017年10月,被告人朱某某、刘某庚(另案处理),在坪坎镇唐某某家等地,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间朱某某抽水,刘某庚放账,唐某某负责联系场地、招揽赌客,朱某某非法获利2万余元。

 2012年以来,被告人安某某在高某某、陈某丙等人开设赌场负责其间联系场地、接送赌客,非法获利4000元,张某甲放风非法获利3000元,刘某甲放哨非法获利400元,陈某甲放哨非法获利800元。

(二)诈骗罪(未遂)

2016年9月,被告人黄某甲与王某甲合伙在黄金大厦一间麻将房开设赌场,其间黄某甲利用遥控器操纵麻将骰子时被邓某某发现,黄某甲将一个用女士丝袜装着的黑色遥控器塞入史某某裤兜,后邓某某在史某某的身上找出该遥控器。在参赌人员张某某、汪某、李某、王某、吴某某等人要求下,黄某甲将抽水钱20000余元全部退给了参赌人员。

(三)违法行为

(1)2009年5月31日晚,在凤县双石铺镇城南广场夜市,某某喝酒其间因与服务员发生口角,冯某某在酒杯中吐痰逼迫朱某某喝下去,朱某某与冯某某发生争执,高某某伙同冯某某、曲某某、张某甲、刘某甲、张某某、张某某对朱某某实施殴打,致朱某某左手无名指肌腱断裂、头皮破裂。

(2)2012年11月,被告人高某某与陈某丙分别在太白靖口、凤县岩湾、平木等地开设赌场,为争夺参赌人员,高某某纠集李某乙、黄某甲、安某某、鲁某某等人,携带洋镐把等工具前往平木镇与靖口镇交界地与陈某丙等人进行谈判,欲谈判不成火拼,后在李某乙、刘某丙等人的撮合下,双方同意合伙开设赌场,各自带人离开,随后高某某、陈某丙等人合伙在凤县、太白县境内开设赌场。

(3)2012年,吴某某帮同学于某某的朋友雷某向高某某借高利贷8万元(月息1毛五),于某某为担保人,雷某将该笔债务转给杨某某,杨某某向吴某某出具8万元借条,后杨某某、雷某二人失去联系,高某某为索要该笔债务,多次安排朱某某、金某某、黄某乙、陈某甲等前往吴某某家中,采取辱骂、滋扰、跟从、锁车等手段索要债务。2014年4月,因吴某某无法偿还欠账,高某某、金某某、朱某某将吴某某的黑色比亚迪F3汽车扣留在朱某某家中10余天,朱某某将该车方向盘锁了。同年4月11日,吴某某为归还高某某借款,在高某某、金某某、朱某某的跟从下,前往宝鸡将自己的车以2.4万元的价格卖给吴某某还债。

(4)2013年10月,刘某某向高某某借款6万元一直未还清。为讨要债务高某某多次安排金某某、朱某某、张某甲采取滋扰、跟从等方式索要债务。2014年下半年,高某某知道刘某某有一批矿石后,让刘某某将矿石卖了还账,刘某某联系买家李某甲,因李某甲当天未将货款付完,刘某某没钱还账,高某某安排金某某、朱某某跟着刘某某在矿山上待了一夜。第二天李某甲将货款付清后,刘某某将欠高某某的钱交给了金某某。之后高某某给刘某某打电话,让刘某某给朱某某、金某某等人一些辛苦费,刘某某给了朱某某2200元辛苦费。

(5)2013年冬,张某某在赌场借高利贷未还为索要债务,高某某安排金某某、朱某某在兄弟宾馆一直跟着张某某,直到其归还1800元利息后才让离开。之后,高某某为索要赌债,安排朱某某驾驶张某某的汽车跟着张某某,并在平木镇***村张某某家中住了一晚,直到张某某偿还部分赌债后才离开。

(6)2012年至2016年,翟某某因在赌场向高某某借高利贷后不能及时归还,高某某为索要赌债,先后在翟某某单位楼道、县医院隔壁、黄金大厦、高某某的车上对翟某某进行辱骂、殴打,翟某某出于害怕,被迫采取殴打自己、下跪等方式请求高某某宽限还款期限。其间,高某某多次带金某某、朱某某等人前往凤州村翟某某家中讨要债务,并与翟某某的妻子李某发生争吵,导致翟某某夫妻关系不合,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7)2014年,李某甲因在高某某和曹某甲开设的赌场借高利贷未还,2015年至2017年高某某指使刘某甲、陈某甲以跟随、住在李某甲家中等方式向李某甲讨要债务,致使李某甲夫妻关系不和,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曹某甲、黄某甲、聂某某、王某甲、谈某某、吴某某、王某乙、胡某甲、海某某、朱某某、康某某为牟取经济利益,提供赌博工具和场所,多次纠集他人参与赌博;被告人金某某、鲁某某、刘某甲、陈某甲、张某甲、安某某、姚某某等在开设赌场其间负责放账、抽水、放风、联系场地、接送赌客、提供赌场。上述19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某某、金某某、朱某某、刘某甲、陈某甲、张某甲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纠集者相对固定的恶势力,在凤县、太白县多次实施开设赌场犯罪,为讨要赌债、高利贷实施寻衅滋事违法行为,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告人高某某为恶势力的纠集者,金某某、朱某某为骨干成员,均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刘某甲、陈某甲、张某甲为恶势力的一般成员,应认定为从犯。

被告人黄某甲在开设赌场其间,使用带遥控装置的麻将机骗取他人钱款2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未遂)。被告人黄某甲系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应以开设赌场罪、诈骗罪(未遂)数罪并罚。

被告人刘某甲2015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凤县人民法院系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曹某甲、聂某某、王某甲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曹某甲、聂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谈某某、吴某某、胡某甲、海某某、刘某甲、陈某甲、张某甲、安某某、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库建科

                                           王晓燕  

                                           张文贞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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