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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等人诈骗案)_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万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万源市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江西省赣州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万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万源市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现住湖北省孝感市**路**村。被告人吴某某2009年10月20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9月30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27日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万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8日被万源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万源市看守所。

本案由万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何某某、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8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1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被告人高某某受QQ网友“五某某”之邀,前往四川省遂宁市开展诈骗活动,到达遂宁市后,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3月4日租住在遂宁市船山区**巷**号,随后,在遂宁市一步行街接到被告人何某某,两被告人一同住进高某某所租住的房屋实施电信诈骗活动。被告人吴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从事诈骗活动,仍为其提供资助。其诈骗方式为:被告人高某某、何某某每天从QQ“财某某”处接收100条包含公民个人信息及联系方式的TXT文档,各分50条公民信息,分别拨打电话,以虚构提供银行贷款服务的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随后将获取的信息反馈给QQ“五某某”,协助团伙其他人员实施诈骗活动。通过此种方式,被告人高某某、何某某共诈骗被害人蒋某某现金16800元、诈骗被害人吴某某现金1万元,诈骗被害人黄某某现金2400元。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向高某某转款17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高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吴某某存款监控等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何某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拨打电话、虚构自己能帮助他人办理贷款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9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颖

2020年3月20日

附:

    1.三被告人均羁押于万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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