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七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3年9月24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赌博,于2020年7月26日被杭州市萧山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未执行)。因本案,于2020年7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户。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3月14日被原萧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3年9月24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4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12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未经登记擅自消纳工程渣土,于2017年7月6日被杭州市萧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20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7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周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户。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12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20年7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周某甲、周某乙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5年左右,吴某甲(已判刑)开始从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蛟山村经济联合社承包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某某镇某某村耕地一块,后在该耕地上挖鱼塘用于水产养殖。2016年2月23日,吴某甲在明知被告人高某某和吴某乙(已判刑)等人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仍将上述耕地转租给被告人高某某和吴某乙等人,并约定由被告人高某某及吴某乙等人代其偿还拖欠的土地承包款,以及该土地后续承包款亦由吴某乙等人支付。2017年3月左右,被告人高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结伙吴某乙、周某丙(已判刑)等人,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在上述土地上倾倒渣土,导致14620.3平方米(21.9305亩)的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并从中非法获利25万元以上。
被告人高某某、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的家属各自退出赃款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租赁合同,收据,协议书,国土资源涉嫌犯罪移送书,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卫星影像图局部图,案件调查报告,函,情况说明,测绘报告,地块占用规划用途分析表,萧山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萧山区某某镇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现状图,地块占用规划用途分析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丙、周某丁、周某戊、叶某某、郑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及同案犯周某丙、吴某乙、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耕地种植条件破坏程度技术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周某甲、周某乙伙同他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章 蕾
检察官助理:陈禹尧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案款150000元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认某某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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