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8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石楼县,住山西省吕梁市石楼县**小区。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临汾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8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石楼县,住山西省吕梁市石楼县**小区。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临汾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8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石楼县,住山西省吕梁市石楼县**小区。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临汾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苏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至12月15日,被告人高某某、苏某某、李某某在山西省永和县坡头乡午门村窑背山九亩岭区域,架设电瓶、逆变器、细铁丝、绝缘杆、调压器等电网设备,猎获10只野兔。后在回家途中,被公安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苏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苏某某、李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苏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穆小元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苏某某、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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