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19〕89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县**镇**村,现住太原市**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2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梅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5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系山西省**市**区**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县**镇**村**号,现住太原市**区**街**路**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2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5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县**镇**村**,现住**区**村。2019年3月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梅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梅某某、王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9日1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为索要被害人某某某欠其5000元债务,遂纠集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梅某某将被害人某某某从本市**区**村带至**区**附近烂尾楼旁,并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行为,后三名被告人又将被害人某某某带至**区**村附近路边,至当日19时50分许,被害人某某某通过微信转账还清欠款后三被告人****。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梅某某、王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某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梅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梅某某、王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梅某某、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晓婷
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梅某某、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联系电话:高某某1534069****,梅某某1583089****,王某某1864938****)。
2.案卷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