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高某某,绰号“高麻笋”,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江西宜丰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93********,汉族,初中文化,装载机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村**号,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村**号。2019年11月22日因吸毒被宜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宜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宜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丰县看守所。
被告人缪某某,绰号“缪缪”,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江西宜丰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路**号**栋**号,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街。2016年3月7日因吸毒被宜丰县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2018年4月28日因吸毒被宜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社区戒毒3年;2018年9月30日因殴打他人被宜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宜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宜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丰县看守所。
被告人熊某某,绰号“毛吊”,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江西宜丰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86********,汉族,初中文化,厨师学徒,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村**街**号**号,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村**街**号**号。2016年5月30日因吸毒被湖北省阳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6年11月16日因吸毒被湖北省阳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社区戒毒3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宜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宜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丰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陕西省咸阳市兴平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85********,汉族,初中文化,蒙华铁路31标一工区包工头,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庄**镇**村**组,现暂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集镇。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宜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被宜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缪某某、熊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高某某、缪某某、熊某某、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日左右的一天晚上1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某在宜丰县**镇**村**路**号搅拌站料场,杨某某搬开料场门口的铁网栅栏,高某某将其停放在料场内的装载机开至放无缝钢管的地方,两人一起将料场内的无缝钢管搬至高某某装载机的铲斗里。搬运完后,高某某驾驶其装载机将盗来的无缝钢管运至芳溪镇香源村其老房子旁。盗窃后隔两天的下午高某某雇请熊某甲的农用车将盗来的无缝钢管运至宜丰县新昌镇沿山公路,以2400元一吨的价格卖给宜丰县某某销售部的李某某,获得赃款5100元。高某某于2019年9月3日晚转账杨某某1000元。经价格认证,被盗无缝钢管价值9644元。
2、2019年9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伙同被告人缪某某、被告人熊某某在宜丰县**镇**路**号搅拌站料场内,由高某某将其停放在料场内的装载机开至放无缝钢管的栅栏边,随后三人一起搬运无缝钢管至装载机的铲斗里。搬运完后,被告人高某某驾驶其装载机将盗来的无缝钢管运至原长胜沙场,将无缝钢管倒在沙场的一个旧屋子旁。当日早上6时许,高某某联系上高县徐家渡镇收废品的卢某某、廖某某到长胜沙场,以1800元一吨的价格将盗来的无缝钢管卖给卢某某、廖某某,获得赃款1100元,500元用于购买毒品共同吸食,另每人分得200元。经价格认证,被盗无缝钢管价值2874元。
3、2019年9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伙同被告人缪某某在宜丰县**镇**路**号搅拌站料场内,由高某某将其停放在料场内的装载机开至放无缝钢管的地方,俩人一起搬运无缝钢管至装载机的铲斗里。搬运完后,被告人高某某驾驶其装载机将盗得的无缝钢管运至原长胜沙场,将无缝钢管倒在沙场的一旧屋子旁。当日早上6时许,高某某联系上高县徐家渡镇收废品的卢某某、廖某某到长胜沙场,以1800元一吨的价格将盗来的无缝钢管卖给卢某某、廖某某,获得赃款1916元,除掉缪某某还给高某某的500元,缪某某分得800元,高某某分得700元。经价格认证,被盗无缝钢管价值5006元。
4、2019年9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伙同被告人熊某某在宜丰县**镇**路**号搅拌站料场内,由高某某将其停放在料场内的装载机开至放无缝钢管的地方,俩人一起搬运无缝钢管至装载机的铲斗里。搬运完后,被告人高某某驾驶其装载机将盗得的无缝钢管运至原长胜沙场,将无缝钢管倒在沙场的一旧屋子旁。当日早上6时许,高某某联系上高县徐家渡镇收废品的卢某某、廖某某到长胜沙场,以1800元一吨的价格将盗来的无缝钢管卖给卢某某、廖某某,获得赃款2000元,高某某分得1000元,熊某某分得1000元。经价格认证,被盗无缝钢管价值5227元。
5、2019年9月下旬的一天下午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雇请熊某乙的农用车到宜丰县**镇**路**号搅拌站料场放无缝钢管的地方。高某某先搬运无缝钢管至熊某乙的农用车上,随后开铲车吊了一个铁架到其农用车上。装运完后,高某某让熊某乙驾驶农用车跟着其到了芳溪镇敬老院对面的某某木料场,将无缝钢管等倒在木料场地磅旁边后,高某某联系芳溪镇天符庙收购废品的卢某某到某某料场,以1600元一吨的价格将盗来的无缝钢管、架子管卖给卢某某,获得赃款1000余元。经价格认证,被盗物品价值1378元。
6、2019年11月3日晚7时许,被告人缪某某驾驶其踏板摩托车窜至宜丰县**镇**路**号搅拌站料场内,掰开料场里一箱式工棚的门锁后,从工棚里盗走小天鹅牌空调外机一台,并用踏板摩托车带回家。后其将盗得的小天鹅空调外机以180元的价格卖给了宜丰县城郭某某的空调维修店,获得赃款180元。经价格认证,被盗空调外机价值400元。
7、2019年11月3日晚8时许,被告人缪某某到其舅母家刘某某处借得一辆金轮牌蓝色三轮摩托车,伙同被告人熊某某骑三轮摩托车来到宜丰县**镇**路**号搅拌站料场。二人在缪某某盗窃小天鹅空调外机的箱式工棚里,将一个电镐、一个水泵、两块铁板及一些鱼尾螺栓、护轮轨扣件等铁制品用编织袋装着搬运至三轮摩托车上,将两个空调内机清理出来放在工棚门口,随后被蒙华铁路看守料场人员发现,被告人缪某某和熊某某逃走,三轮摩托车丢弃在现场。经价格认证,涉案电镐、水泵、铁板等物品价值31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归案经过、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被盗物品清单及购买票据等书证;2、卢某甲、卢某乙、廖某某、李某某、熊某甲、熊某乙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郭某某陈述;4、被告人高某某、缪某某、熊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现场指认笔录;7、现场勘验笔录;8、价格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缪某某、熊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缪某某、熊某某、杨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缪某某、杨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被告人熊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被告人高某某、缪某某、熊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力峰
检察官助理:杨婷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缪某某、熊某某现羁押于宜丰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光盘拾叁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肆份。
4.《量刑建议书》肆份。
5.取保候审材料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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