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沙检二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本市无固定住址。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化名赵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本市无固定职业。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7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本市无固定住址。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4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住本市米东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刘某某、钟某某、罗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日、4月9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6日补查重报。因办案需要,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20年1月18日至2月1日、3月26日至4月9日、6月7日至6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被告人高某某受陕西**水上生态度假村有限公司董事长董某某(在逃)的安排来到乌鲁木齐市,与被告人刘某某、钟某某于2018年1月3日共同注册设立新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未取得任何金融部门审批及资质的情况下,通过聘用人员发传单、召开宣讲会的形式,公开向社会宣传向西安**国际旅游度假村进行投资,并许诺每月可获得高额返利。被告人罗某某为该公司业务员,帮助该公司吸收公众存款91.78万元,获得高额提某某11万元。截至案发时,新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47.67万元,造某某实际损失305.50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将所获得高额提某某11万元上缴侦查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等;
2.证人任某某、王某某等5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刘某某、钟某某、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刘某某、钟某某、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罗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凯程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刘某某、钟某某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某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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