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公诉刑诉〔2019〕87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村**组。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尹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号**园**幢**室。2014年因吸毒被合肥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组。2008年10月因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村**组。1998年9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合肥市原东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2年11月2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9年7月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9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2017年9月6日因吸毒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行政拘留3日;2017年11月23日因吸毒被巢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尹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延长审查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高某某、尹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周某某等人在合肥市包河区、肥东县等地容留他人吸食毒品K粉和神仙水,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被告人高某某作为合肥市包河区**道和**路交口附近**KTV的股东,在该KTV包厢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K粉和神仙水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9日凌晨,赵某某(另案处理)联系高某某预定**KTV的包厢,用于吸食毒品,后高某某在该KTV**包厢内容留王某某、张某甲(另案处理)、叶某某(另案处理)等多人吸食K粉和神仙水1次,并收取赵某某4000元作为包厢费与好处费;
(2)2019年5月16日凌晨,张某甲联系高某某预定**KTV的包厢,用于吸食毒品,后高某某在该KTV**包厢容留张某乙(另案处理)、赵某某、周某某等多人吸食K粉和神仙水1次;
2. 2019年3月下旬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在合肥市肥东县**道附近**村**食府**楼KTV包厢内,容留赵某某、庞某某、梁某某、徐某甲、徐某乙等十余人吸食毒品“神仙水”和K粉1次;
3.2019年3月2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合肥市肥东县**路与**路交口附近的**KTV**楼**包厢内,容留时某某、张某甲、徐某丙、张某乙、费某某等多人吸食K粉和神仙水1次;
4.2019年3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黄某某作为合肥市高新区**KTV的股东,在该KTV **包厢容留贾某某(另案处理)、赵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等多人吸食K粉和神仙水1次;
5.2019年3月9日,被告人周某某、赵某某(另案处理)夫妇二人共谋邀约他人在合肥市包河区**KTV包厢内吸毒。后二人在该KTV**包厢内,容留张某甲、贾某某、王某某、叶某某(另案处理)等多人吸食K粉和神仙水1次。
经鉴定:涉案毒品疑似物K粉中检出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指认、辨认笔录;6.同案犯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尹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分别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郜明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尹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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