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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等8人赌博案)(公开版)_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湾县检公诉刑诉〔2019〕286号

1.被告人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3********181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沙湾县**镇**村*巷*号,住沙湾县**镇**室,打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沙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沙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4日被沙湾县公安局逮捕。

2.被告人雷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3********181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沙湾县**镇**村*巷*号,住沙湾县**小区**室,个体。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沙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沙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4日被沙湾县公安局逮捕。

3.被告人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3********181X,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沙湾县****镇**村*巷*号,住沙湾县**小区**室,个体。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沙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沙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4日被沙湾县公安局逮捕。

4.被告人张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3********181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沙湾县**镇**村*巷*号,住沙湾县**小区**期**室,农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沙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沙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4日被沙湾县公安局逮捕。

5.被告人窦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3********151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沙湾县**镇**村*巷*号,住沙湾县**家属院**室,农民。因犯强奸罪于2005年1月26日被沙湾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沙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沙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3日被沙湾县公安局逮捕。

6.被告人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3********18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沙湾县**镇**村*巷*号,住沙湾县**小区**室,个体。因犯贪污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沙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执行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沙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沙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3日被沙湾县公安局逮捕。

7.被告人张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3********181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沙湾县**镇**村*巷*号,暂住新疆阿克苏市**路**小区**室,打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沙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8.被告人王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3********181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沙湾县**镇**村*巷*号,住沙湾县**小区**室,沙湾县**厂职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沙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张某甲、窦某某、雷某某、蒋某某、蔡某某、张某乙、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5日、2019年9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高某某、张某甲、窦某某、雷某某、蒋某某赌博罪犯罪事实

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期间,刘某甲(另案处理)、焦某某(另案处理)、刘某乙(另案处理)先后在江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沙湾县**路**棋牌室、江某某家别墅三楼阁楼内多次组织被告人高某某、窦某某、张某甲、雷某某、蒋某某等人以“炸金花”方式聚众赌博。由江某某提供赌博场地,刘某甲、焦某某、刘某乙在赌场上提供赌资(俗称“放折子”),毕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抽水”(抽头渔利),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记账,王某乙(另案处理)查看监控负责赌场安全。被告人高某某、窦某某、张某甲、雷某某、蒋某某为偿还参赌过程中所欠刘某甲、刘某乙赌债,遂以“拉模子”方式(将拟偿还的赌债作为合资款交给刘某甲或刘某乙,用于在赌场上继续“放折子”,并参与赌博利益分成)同刘某甲、刘某乙共同邀约参赌人员聚众赌博,并按照约定比例与江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参与赌场利润分成。

期间,被告人高某某为偿还赌债,遂介绍刘某乙在江某某的**棋牌室组织赌博,高某某负责邀约组织参赌人员,刘某乙负责“放折子”,江某某安排毕某某负责“抽水”,被告人高某某按照赌场抽头渔利金额10%比例参与利润分成。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共参与4次赌博利润分成,每次从中获利2万余元,后将所欠刘某甲10万元赌债还清。

被告人张某甲在江某某的**棋牌室同刘某乙组织赌博“拉模子”一次,其给刘某乙8万元用于“放折子”,该场赌博共计“抽水”20余万元,被告人张某甲从中获利6万元,加之所投8万元用于抵顶了所欠刘某乙赌债;后被告人张某甲在江某某家别墅三楼阁楼内同刘某乙组织赌博“拉模子”一次,其给刘某乙8万元用于“放折子”,该场赌博共计“抽水”六七万余元,被告人张某甲从中获利2万元。

被告人窦某某在江某某的**棋牌室同刘某甲组织赌博“拉模子”一次,其给刘某甲14万元用于“放折子”,该场赌博共计“抽水”10万余元,被告人窦某某从中获利2万元,加之所投14万元用于抵顶了所欠刘某甲赌债;后被告人窦某某在江某某家别墅三楼阁楼内同刘某乙组织赌博“拉模子”一次,其给刘某乙14万元用于“放折子”,该场赌博共计“抽水”5万余元,被告人窦某某从中获利1万余元,加之所投14万元用于抵顶了所欠刘某乙赌债。

被告人雷某某在江某某家别墅三楼阁楼内同刘某乙组织赌博“拉模子”一次,其给刘某乙4.5万元用于“放折子”,该场赌博共计“抽水”11万左右,被告人雷某某从中获利3万余元,加之所投4.5万元用于抵顶了所欠刘某乙赌债。

被告人蒋某某在江某某家**棋牌室同刘某乙组织赌博“拉模子”一次,其给刘某乙10万元用于“放折子”,该场赌博共计“抽水”20万左右,被告人蒋某某从中获利2万余元,加之所投10万元用于抵顶了所欠刘某乙赌债。

2、被告人蔡某某、张某乙、王某甲赌博罪犯罪事实

2014年年底,被告人张某乙为偿还所欠刘某乙赌债,在沙湾县**镇**村蔡某某的合作社内与刘某乙共同组织人员赌博“炸金花”,被告人张某乙给刘某乙8000元钱和刘某乙所带赌资用于“放折子”,由被告人蔡某某提供赌博场所,被告人王某甲负责“抽水”,王某丙(另案处理)负责记账,该场赌博共计“抽水”3万余元,被告人张某乙从中获利8000元,加之所投8000元钱用于抵顶了所欠刘某乙赌债;被告人王某甲从中获利6000余元抵顶了所欠刘某乙赌债。后刘某乙在被告人蔡某某合作社又组织赌博“炸金花”一次,从中抽头渔利3万余元。期间,被告人蔡某某提供赌博场所共计获利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江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毕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高某某、张某甲、窦某某、雷某某、蒋某某、蔡某某、张某乙、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张某甲、窦某某、雷某某、蒋某某、蔡某某、张某乙、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与他人合伙组织聚众赌博,并参与赌场利润分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沙湾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艾金刚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张某甲、窦某某、雷某某、蒋某某、蔡某某现羁押于沙湾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暂住阿克苏市**路**小区**室;被告人王某甲现住沙湾县**小区**2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起诉书四十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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