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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刑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9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镇**路**公司家属院**户,现住盐山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未受过刑事处罚。

提供法律帮助律师:孙某某,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2日,被告人高某某注册盐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某某系公司法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金钻会员、铂钻会员三种,后高某某投资999元成为铂钻会员,并通过推荐下线人员获得20%的现金奖励和提成积分,高某某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人员为33人、共4级。被告人高某某为获得公司股权,投资15.3万元购买公司股份,至平台关闭时,尚有7万余元未能提现。

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户籍证明信等相关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组织、领导以消费全返为名,要求参加者以注册会员、缴纳会费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树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勇志

(院印)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住盐山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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