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金融刑诉〔2017〕760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041981********,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公司**部**,户籍在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路**号**单元**室,住北京市顺义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7月26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1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于2017年9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职务侵占犯罪事实
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系关联公司,以下均简称为“**公司”。2014年9月,被告人高某某经营的芜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公司收购。2014年9月23日起,被告人高某某入职**公司,担任*甲部**,负责管理芜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15年4月起被告人高某某经**公司同意,开始带领**团队开展广告视频制作与发布业务,并约定以其另外经营的北京**联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名,代**公司对外承揽该项业务,业务收入应由*甲公司上缴给**公司。
2015年7月,**公司明确向被告人高某某提出停止开展广告视频制作与发布业务,并于2015年7月31日解散**团队。此后,被告人高某某仍利用其担任*乙部**及曾经负责广告视频制作与发布业务的职务便利,擅自安排幻电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某等人,由*甲公司、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以**公司名义继续对外承接该项业务。经查,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高某某通过私自承接该项业务、隐瞒原有业务利润的方式,使用*甲公司账户、孙某某个人账户、*乙公司账户收取业务款共计人民币180万余元,后指使*甲公司财务肖某某陆续将资金转入其本人及其丈夫孙某某的个人账户,将应上缴**公司的业务收入非法占为己有。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事实
2015年10月,被告人高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安排*甲公司与芜湖**信息技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公司)签订虚假的视频制作框架合同,让芜湖**公司为北京*甲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80万元,税额合计人民币45,283.05元。2015年11月13日,芜湖**公司收到*甲公司付款人民币80万元,扣除相关费用后将人民币72万余元汇入被告人高某某指定的孙某某个人账户。
2017年7月26日,被告人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公司企业营业执照、档案机读材料等工商登记资料,证实**公司、*甲公司、*乙公司的基本情况。
2、幻电公司提供的《收购协议》、《协议书》等书证,证实2014年9月,被告人高某某经营的芜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公司收购。
3、**公司出具的《劳动合同》、员工信息登记表、关于高某某的职务证明等书证,证实2014年9月,被告人高某某入职幻**公司,担任*甲部**,曾负责带领**团队开展广告视频制作与发布业务。
4、**公司提供的被告人高某某与公司相关人员的邮件往来等书证,证人陈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起被告人高某某经**公司同意,开始带领**团队开展广告视频制作与发布业务,并约定以*甲公司为名,代**公司对外承揽该项业务,业务收入应由*甲公司上缴给**公司。2015年7月,**公司明确向被告人高某某提出停止开展广告视频制作与发布业务,并于2015年7月31日解散**团队,后被告人高某某向**公司隐瞒原有业务利润及私自承接该项业务的事实。
5、《崩坏学园2》、《英雄联盟》、《秦时明月》、《消灭都市》等手游视频制作合同、银行转账凭证、被告人高某某与李某某、某某某等人的邮件往来、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证人刘某某、王某乙、王某丙、沈某某、李某某、肖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31日后,被告人高某某仍利用其职务便利,安排**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某等人,由*甲公司、*乙公司以**公司名义继续对外承接该项业务。
6、公信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银行账户明细表等书证,证人某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31日后,被告人高某某通过私自承接该项业务、隐瞒原有业务利润的方式,收取业务款共计人民币180万余元,后指使财务肖某某陆续将资金转入其本人及其丈夫孙某某的个人账户。
7、安徽增值税专用发票、视频制作框架合同、结算确认函、芜湖**公司记账凭证、银行账户明细等书证,证人肖某某、王某丁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高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让芜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指定将相关款项汇入孙某某个人账户。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暨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高某某的到案情况。
9、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高某某的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一人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高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菊萍
2017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电话:1369922****)。
2、侦查卷宗9册,审计报告6册,光盘3张。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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