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三部刑诉〔2020〕Z236号
被告人高某甲,女,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80********,汉族,高中文化,原中山市大信水产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时尚大信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市海岸大信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出纳,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村**。2020年3月20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高某甲利用担任中山市大信水产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信水产品公司)、中山市时尚大信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尚大信餐饮公司)、中山市海岸大信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岸大信餐饮公司)出纳员的职务便利,以私开支票取款、收取客户货款不入账、私拿公司备用金等方式,并通过少列收入、多列支出制作虚假的出纳日记账,将上述三个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共计人民币637677.23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高某甲利用担任大信水产品公司出纳员的职务便利,通过私开支票取现的方式,侵占该公司资金人民币共计474428.49元。
2、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高某甲利用担任时尚大信餐饮公司出纳员的职务便利,通过私开支票取现和收取货款不入账等方式,侵占该公司资金人民币共计146589.94元。
3、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高某甲利用担任海岸大信餐饮公司出纳员的职务便利,通过收取货款不入账和私拿公司备用金等方式,侵占该公司资金人民币共计16658.8元。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高某甲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上述赃款未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高某甲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甲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小勇
二О二О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视听资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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