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19〕193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9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住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在四川省成都市**传媒有限公司工作。因职务侵占嫌疑,于2019年8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于2018年9月入职深圳市**互娱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娱”,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街道**道**村**),担任乐咖工作组组长职务,负责在“虎牙直播平台”搭建名称为“**互娱交友”的平台公会,招聘、管理、推广、扶持公会的网络主播以及申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网络主播报酬等工作。
被告人高某某每日根据主播在“虎牙直播平台”上进行直播的时间和收到礼物的数量计算主播应得报酬,向**互娱公司申请经费,公司审批后将费用转入被告人高某某的个人账户,再由其下发给主播经纪人或主播。被告人高某某于2018年9月至10月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向其个人建设银行账户拨付的向主播经纪人和主播支付的报酬共计人民币131684.39元侵占后,于2018年10月15日未办理离职手续即离开公司。2019年1月4日,被害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高某某在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被民警根据网逃线索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报案材料、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岗位职责书、社保缴纳记录、虚假报销表单、银行流水明细、付款申请函、业务回单、抓获经过、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截图、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於某某、胡某某、冯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公司委托人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己有,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涉嫌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倩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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