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36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重庆**公司**,住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15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被告人高某某进入重庆**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公司”)担任运营部**,负责为公司招揽美团客户,代公司向美团客户收取网络推广的费用。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刘某某等4人支付给重庆娱资公司的网络推广费用共计人民币71107元用于赌博。
2020年4月11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广东省深圳市将被告人高某某抓获。到案后,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报案材料、商家合作协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款记录截图、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7110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雷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
2.侦查卷宗2册、光盘1套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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