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45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88********,回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充分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案发,被告人高某某在昆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销售的医疗器材货款共计人民币232075.38元占为己有,后用于赌博挥霍。
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9月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史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达人民币232075.3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锟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