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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职务侵占案)_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区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3211975********,汉族,初中文化,原系金昌市**商场**店收银员,山东省兖州市人,住金昌市金川区**园**栋**单元**室。2020年5月9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金昌市金川区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高某某应聘至本市**商场**店工作,同年7月底开始担任该商场收银员。2018年10月开始,高某某利用所担任收银员的职务之便,以及商场财务不及时核对账目的漏洞,陆续将所收取保管的部分营业款私自拿出商场存入个人名下银行卡,并全部用于偿还网贷及信用卡透支款。期间,高某某为掩盖侵占营业款的行为,私自涂改商场经理签字确认的外欠账单金额,使外欠账单上的欠款金额远大于实际欠款金额,企图蒙混财务检查。直至2019年12月,商场财务全年盘点时发现高某某的上述行为。案发后,经甘肃镍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高某某名下收银款短款共406200.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某供述与辩解;2、证人李某甲、刘某某、李某乙等人证言;3、**商场聘用员工信息表;4、**商场支付报表及收款票据、外单位欠款单;5、金昌市**有限责任公司金龙商场天庆店营业执照;6、甘肃镍华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7、人口基本信息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晏贵宾

                                 检察官助理:张靖宣

                                   书记员:  王新荣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羁押于金昌市金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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