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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职务侵占案)_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20〕48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41986********,汉族,大专毕业,案发前系河南紫东投资有限公司物业经理,住郑州市**号楼**楼**户(户籍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于2020年7月24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25由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单位意见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高某某任河南紫东投资有限公司物业经理职务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采用个人账户收取D区基站租金、3号楼楼顶基站租金和电费的方式,侵占河南紫东投资有限公司共计人民币221744.9元。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高某某到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投案。

2020年3月,高某某先后退还河南紫东投资有限公司人民币25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

(1)到案经过; 

(2)报案材料; 

(3)河南紫东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高某某工资社保明细、2018年3月份、8月份工资银行转账单、2017年紫东员工年终福利表; 

(4)河南紫东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员工守则、紫东财务部工作内容汇总、出纳工作流程及内容、出纳工作的阶段安排及目标、会计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会计证明; 

(5)2019年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与高某某签订的文兴路南场地租赁合同(3号楼楼顶基站)、转账记录、2013年河南紫东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签订的基站场地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 

(6)河南紫东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 

(7)三号楼基站和D区基站到账明细; 

(8)河南紫东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 

(9)刘某某提供抄表照片及其与刘某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10)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提供的工商银行交易明细;

(11)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出具的工作说明;

(12)河南紫东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谅解书及证明;

(13)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汇款凭证 ;

(14)指认现场照片;

(15)查询被告人身份及前科情况;

(16)年龄证明; 

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刘某涛王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刘某然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长城

吴亭亭

 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共计15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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