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住福建省平潭县苏澳镇**村**号。因犯强制侮辱妇女罪,于2010年9月13日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2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6月3日被平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 2017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平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的一天,因被告人高某某的女朋友薛某某与翁某(已判决)女朋友林某甲、林某乙(已判决)女朋友林某丙发生纠纷,后翁某联系被告人高某某与其“约战”。被告人高某某纠集“吓凯”(身份待查)等人与翁某、林某乙纠集的人员在平潭县图书馆门口持械互殴,致对方人员何某某(已判决)被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游某某、何某某、林某乙、翁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
4.其他证明材料:身份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纠集并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有犯罪前科,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云玲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平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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