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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虚假诉讼案)_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0〕Z20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明光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2198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明光市**路**号**单元**室。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明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春节后,本市居民姚某某(已科刑)与本市居民王某某等合伙出资成立安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该公司从事放贷业务。2014年之后,本市居民刘某某(已科刑)在公司参与经营,被告人高某某负责给公司收账。

2015年6月份,明光市**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赵某某因需要资金“过桥”,向**公司借款50万元,日息3厘,借款期限为3日。赵某某借款后6个月未能还款,利息被累计算至27万元。姚某某、刘某某、被告人高某某明知该高额利息已远超法律所保护的范围,便合谋通过掩盖事实,意图将该利息变换成本金再通过诉讼来非法获得。2015年12月27日,姚某某、刘某某、高某某一起来到**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找到赵某某,向赵某某索要借款本金和利息,赵某某表示无力偿还。姚某某要求赵某某将所欠的利息款出具为一张借款27万元本金的借条。其间,刘某某用手机拍下赵某某签字出具欠条的视频。姚某某拿到借条后于当天下午安排刘某某去银行取27万元现金,保存了取现凭证,以此制造了赵某某向姚某某借款27万元的虚假银行流水。

姚某某安排被告人高某某通过诉讼程序起诉赵某某,利用赵某某签字的“借条”、虚假银行流水等证据,企图获取非法利息。2016年2月1日,高某某向明光市人民法院起诉赵某某归还两次借款共77万元本金,一笔为50万元借款,一笔为27万元虚假的本金借款,高某某在庭审中出示了赵某某出具的27万元借条、银行取款凭证等虚假证据,后经法院审理查明该27万元非借款本金,判决赵某某偿还高某某借款本金495500元和59460元利息。

2019年5月9日,被告人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伙同他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高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飞虎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住明光市**路**号**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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