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岚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1196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住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镇**村**路**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7年4月期间,高某某同谭某、刘某、杨某(以上人员均已判决)在日照市岚山区注册成立日照**纺织有限公司,通过被告人高某某、牛某某(已判决)等人的介绍和联系,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从中获利。
2017年1月至2017年4月,通过被告人高某某、牛某某的介绍和联系,高某某等人从日照**纺织有限公司为***市**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0份,税款1166461.47元,***市**纺织品有限公司将以上发票到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税务分局进行了抵扣认证;高某某等人从日照**纺织有限公司为深圳市**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税款339998元,深圳市**纺织有限公司将以上发票到当地税务局进行了抵扣认证。
被告人高某某于2020年1月16日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同案犯高某某、牛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晓蕾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取保候审于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镇**村**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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